深交所可转债业务实施细则修订征求意见

时间: 2017-06-16

为进一步规范证券发行与承销行为,完善可转换公司债券和可交换公司债券发行方式,中国证监会拟对《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进行修订。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工作部署,深交所拟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上市业务办理指南》进行配套修订,并形成了相关征求意见稿(请见附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在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和保荐人可以采取向上市公司股东配售、网下发行、网上发行等方式中的一种或者几种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采取网下发行方式的,发行相关事宜由主承销商及上市公司自行组织实施,主承销商可以向参与发行的单一投资者收取不超过人民币50万元的申购保证金。

采取网上发行方式的,主承销商根据发行规模合理设置单个账户网上申购上限;投资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出现三次中签后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六个月内不得参与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申购,放弃认购的次数按照投资者实际放弃认购的新股、可转债、可交换债的只数合并计算。

《实施细则》主要修订内容包括:采取网下发行方式的,发行相关事宜由主承销商及上市公司自行组织实施,主承销商可以向参与发行的单一投资者收取不超过人民币50万元的申购保证金。

采取网上发行方式的,主承销商根据发行规模合理设置单个账户网上申购上限;投资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出现三次中签后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六个月内不得参与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申购,放弃认购的次数按照投资者实际放弃认购的新股、可转债、可交换债的只数合并计算。

《办理指南》主要修订内容包括:当出现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70%情形,发行人或主承销商可在T+3 当日向本所提出中止发行的申请,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应对可能发生此情形时向本所提出中止发行申请的法律主体进行约定,募集说明书与发行公告应载明相关安排。

(原标题:深交所可转债业务实施细则修订征求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