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警示:证券从业人员违规买卖股票处罚案例梳理

时间: 2017-12-06

一、案情概况和处罚措施

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22日,证券从业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处罚共计11个,案例概况如下:

1.敖翔在平安证券、齐鲁证券(现更名为中泰证券)、华泰联合证券任职期间,利用“徐某珍”账户通过网上委托、手机委托等方式交易“中国平安”、“欣旺达”、“金城股份”等多只股票,被深圳证监局处以10万元罚款。

2.朱亚锋在中金公司任职期间,利用“张某兰”证券账户买卖股票。广东证监局决定对于朱亚锋证券从业期间买卖股票违法行为,没收其违法所得699427.21元,并处10万元罚款;罚没款共计829427.21元。

3.赵成在长城证券贵阳中华南路证券营业部(2017年1月10日更名为长城证券贵阳河西路证券营业部)任职期间利用“许某某”、“张某某”名下账户交易股票金额1.33亿元,其中买入成交金额6630.38万元,卖出成交金额6688.65万元,交易股票合计盈利为19.83万元。广东证监局决定没收赵成违法所得198251.51元,并处以3万元罚款,罚没款共计228251.51元。

4.张雨晨在平安证券任职期间,通过本人在广州证券天津友谊路营业部开立的证券账户持有、买卖股票,被海南证监局处以3万元罚款。

5.林庆义在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任职期间,操作朋友姜某账户进行证券交易,期间累计交易股票154只,买入金额为5,079,233,979.67元,卖出金额为5,162,722,415.61元,共获利70,653,391.23元。中国证监会决定没收林庆义违法所得70,653,391.23元,并处以70,653,391.23元罚款。

6.黄钦来在长城证券任职期间,利用“袁某睿”“兰某”及“李某”证券账户买卖股票,共计交易金额1.09亿元,盈利363.6万元,被北京证监局没收黄钦来违法所得363.60万元,并处以1090.79万元罚款。

7.崔志军在华林证券营业部任职期间借用他人证券账户买卖股票,被河北证监局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没收违法所得6,878.27元,并处以13,756.54元罚款。

8.杜长江在招商证券从业期间,违规买卖股票、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深圳证监局决定:一、对杜长江证券从业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38.46万元,并处以38.46万元罚款;二、对杜长江证券从业人员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上述两项违法行为合并处罚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38.46万元,并处以58.46万元罚款。

9.钟湉于在国信证券资产管理总部任职期间,借用“薛某琼”“王某磊”证券账户持有、买卖股票,被北京证监局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并处以3万元罚款。

10.李大伟在恒泰证券太原平阳路营业部任职期间,操作“李某梅”、“陈某春”及“赵某松”账户交易股票累计金额为107,126,845.20元,账户合计亏损1,041,920.63元,被山西证监局罚款壹拾万元。

11.杨泰华在太平洋证券腾冲光华东路证券营业部任职期间,实际控制并使用“尹某芝”账户进行证券交易,期间先后交易“鼎立股份”等股票,累计买入股票成交金额3.01亿元,累计卖出股票成交金额3.17亿元,期末仍持有“同方股份”股票15.1万股,已卖出股票累计盈利1433.96万元。上海证监局决定依法处理其非法持有的剩余股票,没收违法所得1433.96万元,并处以4301.89万元的三倍罚款。

二、案例警示

最新的监管案例中,上海证监局给太平洋证券腾冲光华东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杨泰华开出的罚单,创下了证券从业人员最高罚款纪录。对此,证券公司从业人员务须警醒,在任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切莫抱侥幸心理,铤而走险,以身试法。经营机构应加强对员工持股行为的管控,认真核实检查员工持股情况,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严肃问责,提高公司和从业人员的守法合规意识。

三、法律依据

《证券法》

第四十三条 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

任何人在成为前款所列人员时,其原已持有的股票,必须依法转让。

第一百九十九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人员,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买卖股票等值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